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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險迎強監管!銀保監會發文,將提高險企違規成本,首次公開這項產品信息

2022-11-18 08:32:02來源:券商中國


(資料圖片)

11月17日,銀保監會發布《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下稱《辦法》)。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隨著行業市場化改革的不斷深入,從嚴監管導向更加明確,原有一些監管要求已不能滿足新形勢下監管工作需要,因此需要統籌規劃并制定新的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制度。

《辦法》共6章32條,分別是總則、信息披露主體和披露方式、信息披露內容和披露時間、信息披露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辦法》將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

保險費率、一年期以上產品現金價值全表首次納入人身險產品信披材料

《辦法》指出,所謂人身保險,按險種類別劃分,包括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按保險期間劃分,包括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和一年期及以下的人身保險。

《辦法》明確,保險公司為產品信息披露的主體,信息披露對象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及社會公眾。同時,明確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銀保信等機構作為保險產品信息披露的行業公共平臺,為社會公眾及保險消費者提供權威的信息查詢渠道。

在信息披露內容和披露時間方面,《辦法》明確,保險公司應披露的產品材料信息,包括產品條款、費率、現金價值表等與消費者權益密切相關的信息。《辦法》還明確保險產品在售前、售中、售后全過程的信息披露內容,以及服務特殊人群的信息披露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辦法》要求披露的保險產品費率表和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產品現金價值全表,將是其首次作為產品信息披露材料主動公開。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產品費率和產品現金價值作為產品的重要信息,與消費者權益密切相關,公開披露有利于消費者更全面地了解保險產品信息,更好地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促使保險公司更好地接受社會監督。從國際經驗看,披露產品費率、現金價值等信息,也有經驗可循。

在信息披露的管理方面,《辦法》規定,保險產品的信息披露材料應當由保險公司總公司統一負責管理。除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以外,保險公司的其他各級分支機構不得設計和修改保險產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同時,保險銷售人員、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自行修改代理銷售的保險產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當前產品信披制度建設仍存短板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指出,信息披露一直是各國保險監管機構提升行業透明度、強化外部監督、維護市場公平的重要監管抓手。依照《保險法》等法律授權,銀保監會制定了《保險公司信息披露辦法》(銀保監會令2018年第2號),原保監會制定了《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9年第3號)等制度文件,對規范人身保險公司信息披露行為,提高行業公信力,更好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取得了良好效果。

但是,隨著行業市場化改革的不斷深入,從嚴監管導向更加明確。上述負責人指出,總的來看,當前產品信息披露制度建設還存在短板,尚未建立適用于所有人身保險產品的信息披露整體框架和配套規則。同時,《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已出臺十余年,原有一些監管要求已不能滿足新形勢下監管工作需要,需要統籌規劃并制定新的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制度。

該負責人表示,在制定《辦法》的過程中,銀保監會主要遵循三項原則:

一是,以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強化外部監督、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為出發點,強化保險公司產品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

二是,以提高信息披露質量為目的,優化信息披露方式,強化保險公司產品信息披露的全面性,順應互聯網技術應用的趨勢,方便保險消費者快速獲取產品關鍵有效的信息。

三是,以依法全面從嚴監管為導向,強化保險公司產品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盡義務,加大對各類信息披露違規事件的問責力度,提高信息披露違規成本。

例如,《辦法》第二十八條明確,未按規定設計、修改、使用產品信息披露材料的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將由銀保監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將被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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